根據2010年中航協向航空公司下發《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范(試行)》,規定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晚點及滯留的情況,需在20分鐘內向旅客進行說明及解釋,并及時安排就餐和休息
當日能行,但延誤超過4小以上8小時以內的,補償每位旅客不低于200元現金,或等值優惠券、里程等相關服務補償
飛機延誤8小時以上的,補償每位旅客不低于450元現金,或等值優惠券、里程等相關服務補償
如因航空公司超額售票造成旅客不能登記的情況,航空公司需在當日安排旅客進行轉機,并賠償旅客不低于票價10%的現金或等值優惠券、里程等相關服務補償
當日不能安排轉機需免費提供就餐及酒店,并且賠償旅客不低于票價20%的現金或等值優惠券、里程等相關服務補償
如因惡劣天氣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飛機延誤或滯留,航空公司不對旅客進行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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