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三國志》的讀者可能還記得此中《魏志·盧毓傳》里記錄著如許一件事:一位配偶女白氏由怙恃包攬嫁給一個士兵,過門沒幾天連丈夫的面都沒見過,士兵就因掉蹤被鑒定為逃亡。負責審訊的年夜理寺依據“士亡法”判處白氏死刑。上報到朝廷,門下省的官員盧毓旁征博引加以辯駁,說:“女子要經與丈夫碰頭同房,才當作為人配偶。可是依據《禮記》女子假如沒有在丈夫家的祖廟牌位前見過祖宗,身后要歸葬娘家。白氏還沒有當作為人配偶,生有未見之悲,死有非配偶之痛,而法官就要判她死刑,那么正式當作婚的若何來加重懲罰?那時的“軍法”對此并無明白劃定,法官只是在比附判案。不外按照儒家經典‘附從輕’,比附類推論罪就應從輕懲罰。

那么,古代“軍法措置”,一般是如何的措置呢?
現實上,中國的軍法有著十分悠長的汗青。《尚書?甘誓》里就有記錄:夏王啟,為了確立其統治地位與有扈氏年夜戰于甘(陜西戶縣西南)時,在戰前,召集了率領戎行的六個貴族,進行戰前帶動和頒布發表作戰規律、獎懲尺度。劃定凡是從命號令,毋忝厥職、勇敢戰斗、盡力完當作作戰使命的,就在宗廟里予以獎賞;不盡力執行號令,完不當作作戰使命的,就要殺死在宗廟里或者降為奴隸,“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則孥戮汝。”被認為是具有了中國最早軍法性質的規范。
直到秦朝,軍律例心猿意馬才較為具體,且實施得也比力徹底。據出土的秦簡《軍爵律》和《商子》等文獻可以看到獎懲的具體劃定。如:士兵小我,在戰爭中殺敵一人者,免去其全家徭役和錢糧;士兵小我斬殺敵軍官一名,并取得其首級者,授爵一級,賜田一頃,宅九畝和賜給一個農奴(庶子);年夜軍隊作戰,在攻城戰斗中斬首八千以上,野戰中斬首二千以上,均評為“滿功”,軍隊內各級軍官都升一級,此中功年夜者可升三級;士兵五人一伍,此中一人逃跑,余下四人處以二年以上徒刑;畏死不前,臨陣脫逃者,處以死刑,在千人年夜會上車裂等等。

是以,古代“軍法措置”,一般有以下的措置:
《周禮·夏官·諸子》:“如有兵甲之事,則授之車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軍灋治之。”
《史記·齊悼惠王宿世家》:“高后 令 朱虛侯 劉章 為酒吏。 章 自請曰:‘臣,將種也,請得以軍法行酒。’”
(晉)葛洪 《抱樸子·自敘》:“前人有急疾之義,又畏軍法,不敢任志。”
洪深《趙閻王》第一幕:“今天我沒有功夫,明天拿軍法來慢慢地問你,槍斃你,還不省事!”
(明)馮夢龍《東周列國志》第三十九回:“乃命子文治兵于暌,簡閱車馬,聲名軍法。”
當然,到了明代,還傳播有“十七禁令五十四斬的軍法。”
十七禁令:悖軍、慢軍、懈軍、構軍、輕軍、欺軍、淫軍、謗軍、奸軍、盜軍、探軍、背軍、狠軍、亂軍、詐軍、弊軍、誤軍。
五十四斬首:
一:聞鼓不進,聞金不止,旗舉不起,旗按不伏,此謂悖軍,犯者斬之。
二:呼名不該,點時不到,違期不至,動改師律,此謂慢軍,犯者斬之。
三:夜傳刁斗,怠而不報,更籌違慢,聲號不明,此謂懈軍,犯者斬之。
四:多出牢騷,怒其本家兒將,不聽約束,更教難制,此謂構軍,犯者斬之。
五:揚聲笑語,蔑視禁約,馳突軍門,此謂輕軍,犯者斬之。
六:所用刀兵,弓弩絕弦,箭無羽鏃,劍戟晦氣,旗號凋弊,此謂欺軍,犯者斬之。
七:謠言詭語,假造鬼神,假托夢寐,大舉邪說,勾引軍士,此謂淫軍,犯者斬之。
八:好舌利齒,妄為長短,調撥軍士,令其不和,此謂謗軍,犯者斬之。

九:所到之地,凌虐其平易近,若有逼淫配偶女,此謂奸軍,犯者斬之。
十:竊人財物,覺得己利,奪人首級,覺得己功,此謂盜軍,犯者斬之。
十一:軍平易近聚眾議事,私進帳下,密查軍機,此謂探軍,犯者斬之。
十二:或聞所謀,及聞呼吁,漏泄于外,使仇敵知之,此謂背軍,犯者斬之。
十三:挪用之際,結舌不該,低眉俯首,面有難色,此謂狠軍,犯者斬之。
十四:出越行伍,攙前越后,言語鼓噪,不遵禁訓,此謂亂軍,犯者斬之。
十五:托傷作病,以避撻伐,捏傷假死,因而逃避,此謂詐軍,犯者斬之。
十六:本家兒掌賦稅,給賞之時阿私所親,使士卒樹敵,此謂弊軍,犯者斬之。
十七:不雅寇不審,探賊不詳,到不言到,多則言少,少則言多,此謂誤軍,犯者斬之。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