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7年1月29日寧波雅戈爾動物園發生老虎傷人事件,致一死一傷。
1月31日,筆者發文《寧波動物園老虎傷人,這次我仍支持傷者》分析了寧波雅戈爾動物園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盡管游客是逃票“翻墻”進入老虎放養區被傷的,存在過錯,但因為法律對動物園動物造成的損害的法律責任規定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在法律適用上推定動物園有過錯,動物園證明盡到管理職責才能免責,證明游客過錯是不能免除動物園責任的。對此事件不可用一般的對錯標準來衡量。一些讀者對《寧波動物園老虎傷人,這次我仍支持傷者》一文不理解,為老虎和動物園鳴不平,甚至有些粗鄙的網友出言謾罵。
除了動物園的法律責任,逃票翻墻進入動物園被老虎咬,導致老虎被擊斃,受害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首先是要說明的是虎口下救人,為使被老虎攻擊者免遭傷害而擊斃老虎,這在法律上屬于緊急避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為避免老虎傷人而殺虎,險情是由違反規則者(被虎傷害者)引起的,財產損失者是動物園(老虎的所有權人),老虎就是損失的財產。
動物園老虎傷人實踐中可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虎口脫險,沒有發生傷害,即成功被救下。另一種情況如本事件造成受害人死亡。如果是前一種情況,動物園可以要求虎口脫險的人賠償損失(被殺老虎的價值),此次寧波雅戈爾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屬于后一種情況,此種情況,因為已經造成被傷者已經死亡的后果,無需對動物園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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