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4月19日,在寶雞市一小飯館內發生了這樣一幕:一名4歲男童在進門時,無意將軟膠門簾打到一名孕婦身上,過后在孩子出門時孕婦伸腿絆倒了孩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規定,對于孕婦的行為,如果導致幼童出現人身損害而發生住院、醫療檢查等費用,孕婦是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
情節嚴重者,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九十五條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三)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這件事在網上紛紛揚揚,在孩子不小心傷害了孕婦后,孩子父母未能及時發現并且處理,這是孩子父母方的過錯,但是該孕婦卻故意絆倒孩子,在法律上屬于故意傷人罪,是可以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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