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刻日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跨越一個月。勞動合同刻日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跨越二個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無固按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跨越六個月。
統一用人單元與統一勞動者只能商定一次試用期。以完當作必然工作使命為刻日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刻日不滿三個月的,不得商定試用期。
試用期工資應為轉正工資的百分之80,試用期時代申請去職的,需提前三天知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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