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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駛的公交車上打了司機一巴掌被判 4 年,是量刑過重嗎?

    圖片:markusmarcinek / CC0 月姬魔夜,一個圣騎士當作熟的標記是不再標的目的瞽者詮釋陽光

    1、判刑的依據是《刑法》第 114 條的以危險方式風險公共平安罪,它的量刑是“尚未造當作嚴重后果的,處 3-10 年”

    所以你應該光榮判得輕,而不是哀鳴判太重。

    2、不是前后判決力度大分歧,而是媒體宣傳的前后力度大分歧。在法令層面來說,前后沒有太大區別。

    若是相關法令一字沒改,而判決卻前后(公交車墜江)力度大分歧,是否應該給公眾一個詮釋?這在法令層面來說是不是有點兒戲,近似嚴打什么的?

    可以去看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于打公交車司機的大數據調研:權勢巨子發布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最高人平易近法院

    大要就是,在 2016.1.1 至 2018.10.31 時代,全國共有 223 件公交車司機與乘客沖突的案件。

    此中乘客被判刑的約 156 人(假設每個案都是一個被告人,不然還會更多)。

    這 156 人里面,被判以危險方式風險公共平安罪的 87 人。而這個罪名,上面說了,最輕都是 3 年。

    其他的懶得搬運了,本身去看了。

    3、上面那個大數據中,還有一部門是心猿意馬了居心危險罪(一般 3 年以下)或挑釁滋事罪(5 年以下)的。因為在 2019 年 1 月 8 日之前,對于危險司機、搶偏向盤的行為,有些處所的法院心慈手軟,欠好意思下狠手,所以拿挑釁滋事這個口袋罪來判,確實懲罰會更輕。

    可是 2019.1.9,兩高和公安部發布了《關于依法懲辦波折公共交通東西平安駕駛違法犯罪過為的指導定見》,里面明白提出,

    乘客在公共交通東西行駛過程中,掠取偏向盤、變速桿等把持裝配,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波折平安駕駛行為,風險公共平安,尚未造當作嚴重后果的,遵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劃定,以以危險方式風險公共平安罪科罪懲罰;致人重傷、滅亡或者使公私財富蒙受重大損掉的,遵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條目的劃定,以以危險方式風險公共平安罪科罪懲罰。
    實施前條目劃定的行為,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從重懲罰:
    1.在夜間行駛或者惡劣氣候前提下行駛的公共交通東西上實施的;
    2.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及其他易發生危險的路段實施的;
    3.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
    4.在現實載客 10 人以上或者時速 60 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東西上實施的;
    5.經他人奉勸、阻攔后仍然繼續實施的;
    6.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的;
    7.其他嚴重波折平安駕駛的行為。
    實施上述行為,即使尚未造當作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合用緩刑。

    4、

    做公交的也根基上不會有很有錢的人

    做公交的會沒錢?笑話!

    而坐公交的固然沒錢,可是他們的命跟有錢人是劃一的呀。

    5、別哭了,好好表示,爭奪弛刑。

    • 發表于 2019-05-20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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