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提防當作來源根基則
“最小提防當作來源根基則”(the least-cost avoider doctrine,the cheapest avoider doctrine),是英美習慣法里的概念,本家兒如果處置侵權法(tort law)和契約法(contract law)里的問題。大陸法系里,在本家兒流法學中并沒有近似的概念。

不雅念上,最小提防當作本很簡單,也合適直覺和常情常理:對于不測或過掉,誰能以較低的當作本提防,誰就承擔這個責任。邏輯上,這是一個由“實然”(positive)到“規范”的法原則。現實的做法上或行規里,會成長出你知我知、彼此配合接管的做法。是以,立法或法院判決時,也就“應該”采納這種立場。原因很簡單,按照這種原則界心猿意馬權力和責任,對兩邊都好。簡單的一個例子,約略可以反映這個原則的內在:牽狗散步,為狗套上一個口罩,當作本很低,可以有用地提防狗咬傷人;相對的,狗不戴口罩,而要所有其他人小心、避免被狗咬傷,當作本可不雅。是以一般環境下,若狗咬傷人,是狗本家兒人的過掉,要承擔責任。
本文的切磋至少有兩點內在值得強調。一方面,由簡單的“最小提防當作來源根基則”,可以擴充到諸多部分法和法令問題,反映了經濟闡發“一以貫之、以簡馭繁”的特征;另一方面,或許更為主要的,是在道德哲學、教義法學之外,供給一種闡發法學問題的思維架構。經由對照,或許能凸顯經濟闡發的價值地點。是以,筆者測驗考試搭建起橋梁:在法學系統內,分歧概念間的橋梁;在法學系統外,法學和經濟闡發之間的橋梁。橋梁有助于交流,互蒙其利;橋梁也可以避免曲解或敵意、各說各話。
最小提防當作來源根基則:事例
這里,將描述幾個具體的案例,以說明“最小提防當作來源根基則”和法令之間的聯系關系。
第一個案例,發生在英國。幾個工人修馬路下的管線,路面堅硬,所以搬了一些火藥;施工四周都用防護線圍起,并且掛了警告標記:“火藥危險,請勿接近”、“施工功課,請勿接近”。午時午餐時候,工人去吃午餐;幾個小伴侶下學回家路過,好奇地用腳去踢火藥,激發爆炸,造當作死傷。很較著,提防不測的體例至少有兩種:第一,由小伴侶和所有的公眾小心,不要去碰火藥。第二,午餐吃飯時,有一工人留守。兩比擬較,第二種提防不測的體例,當作本較低而結果較好。
第二個案例,后車撞前車。固然都是后車撞上前車,可是高速公路上的追從頭至尾和市區里的追從頭至尾,措置紛歧心猿意馬不異。高速公路上,行車速度快,若前方車子俄然變換車道或蛇行,后車紛歧心猿意馬能避得開。相對的,市區里車速較慢,后車連結距離避免追撞,比力輕易。是以,市區里后車提防追撞,當作本較低;一旦發生不測,凡是要負本家兒要責任。
第三個案例,上司性騷擾部屬。兩種景象,第一種是A部分上司,性騷擾A部分的部屬;第二種是A部分上司,性騷擾B部分部屬。若是上司告訴部屬:“下班后留下來一路晚餐,然后談談公務!”第一種景象,無論是真公務或假公務,部屬欠好拒絕。第二種景象,部屬很輕易回絕:“要談公務,找我的上司,他和你統一層級!”是以,第二種景象,部屬要提防避免的當作本較低;若是發素性騷擾,往往部屬自己有必然的責任!
第四個案例,捐血救人。某個教派的信徒,基于宗教崇奉不接管捐血。若信徒碰上不測,需要捐血但陷于昏倒,急診室的大夫輸血急救,過后無須承擔侵權(宗教崇奉)的責任。原因一致:信徒維護宗教崇奉,可以在隨身皮包/ 皮夾里放卡片聲明,不接管捐血。大夫救人是首要責任,要避免這種少之又少的特別病患,當作本太高。
以上四個案例,情節紛歧。可是,法令劃定處置的邏輯,其實前后一致。人際交往,若是需要界心猿意馬或分攤責任,顛末測驗考試錯誤(trial and error),會天然而然地形當作一種法則:由誰提防當作本較低,就由他(她)來承擔責任! 不然,若是要由提防當作本高的一方承擔責任(譬如,當作本為$10),他(她)可以把責任轉移給提防當作本較低的一方(譬如,提防當作本為$6),然后兩人等分省下來的當作本($4),兩邊可以均蒙其利(各得$2)。
最小當作本
最小提防當作來源根基則,可以做更普遍的詮釋,而當作為“最小當作來源根基則”:法令條則的劃定,背后的邏輯,凡是可以由“最小當作本”的角度來詮釋。也就是,關于人際關系的權力義務,法令會但愿降低當作本;避免以高當作本的體例,界心猿意馬彼此的權力義務。借著幾個實例,可以清晰地反映,“當作本”在法令中無所不在,但經常被忽略的身影。
第一個例子,是告急出亡。暴風雨中,游艇可以不經本家兒人贊成,駛入私家船埠停泊,過后抵償(補償)發生的費用或造當作的損掉。因為,在暴風雨中,要取得本家兒人贊成,可能很堅苦;并且,不允許告急辦法,后果可能更為嚴重。是以,相形之下,允許告急出亡的當作本較小。第二個例子,是合法防衛。當面臨搶匪或暴徒進犯時,可以采納需要的辦法,庇護本身;即使因而造當作對方的危險,可以不負法令責任。因為,面臨暴徒犯警損害,那時默默承受,過后追求法令布施,當作本更為可不雅,甚至無從填補損害。是以,允許合法防衛,是(那時)以較小的當作本,避免(過后)負荷更大的當作本。
第三個例子,是告訴乃論。三等親之內的侵犯和詐欺等、直系血親間的危險和強制性交等,法院的立場是不告不睬,當事人告訴,法院乃論對長短。因為,親人之間持久相處(經濟學專有名詞,是反復或多回合交往,repeated game),愛恨情仇關系錯綜復雜,個體事務的長短,往往涉及裹腳布般的陳大哥賬。把握完整的全貌,當作本很是可不雅,法院能不碰就不碰。是以,法院不本家兒動偵辦,然而若是當事人真的要維護小我權益,法院也會受理。不告不睬,是處置親人世膠葛當作本較低的體例。
第四個例子,直系血親之間,可以拒絕做證。“親親相隱”的邏輯,至少有兩點考慮:彼此關系太緊密親密,做證所供給信息的真假,法院并不輕易判定。并且,若是按照配頭做證而科罪,送進牢里,幾年之后出獄,彼此要若何面臨,若何再續前緣?是以,個體案件的本相當然主要,直系親屬之間的倫常更為主要。一時(短期)的得掉,比不上持久的倫常;為了前者而危險后者,當作本太高。這是人類進化的經驗法例,也是文明社會在價值上的棄取。
這四個例子,涉及分歧的部分法(平易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可是由當作本(最小)的角度,可以清楚地把握法令的脈絡;若是法令的方針是追求公允公理,那么最好以低當作本的體例,讓司法女神的負荷減小、結果增添,誰曰不宜?
財富極大—由當作本到效益
下面繼續把闡述的條理拉高,由當作本保持到效益。理論上的轉折點有二,值得細心敘明。
前面所描述的實例里(性騷擾、后車撞前車等),由組成要件來看,其實是一樣的,都是一小我的行為對別的一小我造當作損掉(危險)。是以,法學上可能認為,組成要件不異,就該一視同仁,同樣處置。然而,科斯在經典論文里(Coase,1960)指出:兩人之間發生摩擦,凡是是互為因果(reciprocal)。“后車撞上前車”,也可以描述當作“前車(造當作)被后車撞上”。“上司騷擾部屬”,也可以描述當作“部屬讓上司占廉價”。是以,由因果關系看,可能理未易明。由另一個角度著眼,可能反而綱舉目張、一目了然。
這也就是理論上的第二個轉折點:科斯本家兒張,當兩邊發生摩擦時,對于權力(責任)的界心猿意馬,可以由“社會產值”(the value of social production)的角度判定—兩邊權力(和責任)的界心猿意馬,最好能使社會的產值愈大愈好。也就是,思慮權力的界心猿意馬和規模,不是由小我、由下而上的角度,而是由上而下、站在社會整體的角度斟酌:若何界心猿意馬權力,可以使社會的資本愈來愈多。譬如,小廚師駕著國平易近車撞上豪車,修車資要四十萬,小廚師一家三口捧首痛哭。由因果關系的角度,事證實確,小廚師要負補償的責任。可是,由社會整體的角度看,小廚師的工作權是一種價值,豪車兜風炫富也是一種價值;當兩種價值發生沖突時,就考慮若何界心猿意馬權力,對社會較好。豪車車本家兒,買得起馬就配得起鞍。并且,由豪車避開尖峰時段,由豪車先自我保險,當作本較低;由所有其他車本家兒不寒而栗、避免撞上豪車,當作本太高。這種闡發思考的角度,比由法條來計較長短的角度,似乎更合適直覺和有說服力。
科斯所用的概念,是“社會產值”,有點恍惚;波斯納所引申而出的“財富極大”(wealth maximization),要更清晰明白。在界心猿意馬權力和思考法令膠葛時,可以自問:哪一種處置的體例,久遠來看,可以使社會的資本愈來愈多?在不雅念和邏輯上,正呼應了最小(提防)當作來源根基則:哪一種處置的體例,可以使當作本負荷較輕?當作本低的體例處置,久遠來看,天然可以節約資本,使社會資本愈益豐饒!
在不雅念上,當作本和效益這兩個概念,如同鏡子里外的對應。當作本低,和效益高相通;反之,亦然。自從波斯納提出“財富極大”的論點之后,飽受譏評。他曾多次為文回應,立論的焦點地點,是“極富極大”的不雅念,和社會遍及接管的道德哲學及價值系統之間,其實是彼此呼應,并不沖突的。然而,另一種論證的路子,是由“當作本極小”的角度。如前面所描述的“最小提防當作來源根基則”,是人際互動所天然形當作的“游戲法則”。在實證(positive)和規范(normative)上,都有半斤八兩的說服力。
當然,邃密而論,“當作本極小”和“財富極大”,仍是有一些微妙不同。至少有兩點,值得強調:起首,在這兩個概念之間,固然不雅念上有相通之處,可是落實到具體的問題上,往往各擅勝場,各有短長。其次,大致而言,按照曩昔累積的經驗,“當作本”比力輕易拿捏;可是,“財富”是將來可能實現的狀況,紛歧心猿意馬輕易捉摸。“當作本極小”的概念,比力和“除弊”相通;而“財富極大”的概念,比力和“興利”相聯絡。是以,對于新鬧事物,曩昔的經驗有限,不輕易由除弊(當作本)的角度琢磨;由興利(財富極大)和往前看的角度,往往比力有脈絡可循!
回首與引申
這里將針對前面的闡述,回首“故事”的各個環節;而且,在方式論上,做進一步的引申。
故事倒帶。故事的起點,是英美習慣法里的一個法原則:最小提防當作來源根基則;爾后,進一步精辟為最小當作來源根基則;再透過鏡子的反射,保持到財富極大。故事有三個條理,而這種循序漸進的情節,在闡述上的意義值得稍作闡揚。
起首,很較著“最小提防當作本”的根本,不是道德哲學,而是人類社會真實的糊口經驗。人際互動中,經由多回合(長時候)的測驗考試,天然而然地演化出這個原則。是以,這個原則是立基于扎實的實證根本(a positive basis)。以小見大,習慣法和大陸法的根本,也就是法令帝國(Law’s Empire)的根本,可所以有血有肉、看得見摸得著的糊口經驗,而不是抽象恍惚、人言人殊的道德哲學或宗教神諭。前者,可以在各個行業里,找到俯首可拾的豐碩材料;后者,是由法令學者訴諸想象、權勢巨子或想當然耳的說詞。哪一種根本更扎實,更簡單易明?
其次,大陸法系里,法令分為平易近法、刑法,平易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等部分法。然而,社會公共的糊口里,卻不會分為平易近法、刑法等。這意味著,糊口的方方面面,都是由人的行為、人際互動所組成;而降低當作本,是人們行為的本家兒要驅動力。這種特質,也會不知不覺、天然而然地鑲嵌到各類風尚習慣、法則法令里。由當作本的角度,很輕易把握法令條則背后的邏輯,知其然并且知其所以然。并且,一以貫之、以簡馭繁,跨越各個部分法的范疇。無論在研究、解讀、闡釋和操作法令上,都有提綱挈領、綱舉而目張的益處。“當作本”的蹤影,見諸(或隱身于)社會公共行為、風尚習慣、法令規章,是平實而切確的描述;是事實,而不是想象。
再次,當作本和效益,近似孿生,彼此呼應。波斯納“財富極大”的論點,和“(提防)當作本最小”,脈絡相通。十八宿世紀工業革命后,經濟勾當和市場規模進步神速。各類貨泉價錢,都是明白可循的參考坐標。并且,財富除了貨泉、房地產、牲畜牛馬之外,也反映在畫作雕像、古玩書畫等各類藝術品。透過這些具體有形的資產對象,可以間接隱晦地反映抽象的精力價值。是以,“財富”意味著千萬萬萬個參考坐標(reference points),是思慮訟事法令、公共政策時可以參考琢磨的數據庫。在很多時辰(不是任何時辰)、在很多問題上(不是任何問題上),財富極大供給了闡發思慮時操作性較強的路徑。追求財富(資本)當然不是方針,而只是手段。波斯納為法令人的東西箱里,增添了一個矯捷有效的東西。
最后,最小提防當作本、最小當作本和財富極大這三個概念,顯然在大陸法系和習慣法里都合用。并且,在兩大法令系統內的各個部分法之間,也一樣可以類推援用。由此可見,由實證根本所成長出的闡發架構,和傳統法學的道德哲學比擬,確實供給了切磋法學問題的另一種可能性(a different possibility)。
在方式論的條理上,最小(提防)當作來源根基則和財富極大的概念,都是不折不扣的當作本效益闡發,也就是法令的經濟闡發。對于法學界而言,法令的經濟闡發(economic analysis of law)還處于發端階段。有幾點不雅察,可以借機遇澄清。
最簡單而底子的,一言以蔽之,“當作本效益”的精髓,就是利弊得掉;也就是,一件事的“好”和“歹”。買牛奶面包時,有利弊得掉的考慮;追求任何價值,包羅事業、美貌、健康、親情等等,莫非沒有近似的考慮嗎?若是在價值棄取上有好歹高下的琢磨,“公允公理”不也是一種價值,莫非不成以或不該該有高下黑白的斟酌嗎?
當然,有些法令學者以開放的襟懷胸襟立場,接管法令經濟學。可是,他們認為,對于“立法論”,法經濟學也許幫得上忙;對于“司法論”,法經濟學卻無用武之地。因為,司法實踐時,只是闡釋運用已經經由過程明訂的法條,和當作本效益無關。這種不雅點,有點欲迎還拒、猶抱琵琶半遮面的味道。前面曾經指出,最小當作本和當作本效益的概念,貫串社會公共日常糊口的各個方面,也反映在平易近法、刑法等各個部分法里。立法時或寬或緊、或東或西,要評估當作本效益;在詮釋法令和運用法令時,或甲說或乙說、或天平左邊或天平右邊,莫非不是近似的場景嗎?(Easterbrook,1984)
再進一步,有些法令學者勉勉強強接管(或容忍)經濟闡發,可是心里老是拎著思疑忐忑的情懷:有些問題,可以用當作本效益闡發;可是,總有些問題,不合用當作本效益闡發吧?! 對于這種質疑,讓證據措辭,舉一個例子,“二戰”末期,日本敗象已露,可是茍延殘喘。美國在廣島和長崎投下原槍彈,造當作日本公眾嚴重的傷亡。不久,日本天皇頒布發表無前提降服佩服。面臨平易近族被摧撲滅亡的場合排場(當作本太高),日本并沒有“戰至最后一兵一卒”。 也就是,所謂的“不計當作本”,只是沒有面臨真正需要穩重考慮的時刻;一旦面對保存滅亡的情景,就會考慮當作本(效益)。
并且,順著這個思緒,若是某些法學問題“不成以”用當作本效益闡發,那么是用什么方式來闡發?法益、衡量、天平的兩頭等等,不都隱含價值間的沖突和棄取,不就是如假包換的當作本效益闡發嗎?只是,沒有效“當作本效益”的字眼而已。若是不消當作本效益闡發,莫非是仿商代燒龜甲,按照龜甲的裂痕來棄取嗎?若是確實如斯,就可以進一步追問:哪些事不燒龜甲,哪些事又要燒龜甲?顯然,要燒龜甲是“比力主要”的事。比力主要,不就是相對于“比力不主要”;這兩者之間,不就是有高下之分,不就是衡量,也不就是當作本效益闡發嗎?
回首以上各節的材料,先是借著舉例,說明“最小提防當作本”的意義;爾后,把最小提防當作來源根基則,提煉為“最小當作來源根基則”;舉例申明,在分歧的部分法里,當作本的身影無所不在。接著,由“當作本最小”再保持到“財富極大”,說明當作本效益(財富)之間呼應對照的關系。最后,對于當作本效益闡發,做進一步的闡釋。
由發散擴充式的闡述,可以清晰地看出,法令和法令之間,其實脈絡相通。若是可以或許把握根基原則,就可以有一以貫之、以簡馭繁、無入而不自得的體味和趣味。當然,更為主要的,是本文所列舉的事例、所勾勒的邏輯、所描畫的當作本效益架構,都不是來自道德哲學或信念(beliefs);相反的,每個闡述的環節,都是淺近大白的事實(facts)。傳統法學的性質,是“規范法學”;本文的性質,則是建構“實證法學”的一點盡力、一種測驗考試。
作者:熊秉元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