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駕駛人的駕駛證、身份證到車輛管理所的滿分查詢窗口開具《交通違法滿分預約聯系單》,扣留駕駛證。
到駕駛人安全教育學習參加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知識教育。
到車輛管理所參加科目一的考試。
考試合格后拿《考試合格證明》到車輛管理所的滿分查詢窗口辦理清分,領回駕駛證。
駕駛證原件、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的,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計分周期累積達到12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并參加科目一考試。
如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后還應參加科目三考試。考試合格后,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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