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平易近幣上的“圓”字錯了嗎?
邇來,網上熱傳“新版人平易近幣‘壹佰圓’的‘圓’字系錯用”,來由是“按《中國人平易近銀行法》明白劃定人平易近幣的單元是元”。其實,這樣的論點、論據有掉偏頗。
“圓、元”作為貨泉量詞自古亦然。二者語義不異、詞源各別。圓,本指稱圓形物,借用作圓形物的量詞,古文中有“澄池一圓”(《徐霞客紀行》)、“大琉璃燈一圓”(清·王士禛《池海說神聊偶談》)。在我國古代,跟著外國圓形金屬貨泉的流入和便宜圓形貨泉的呈現,“圓”也當作為“銀圓、銅圓”的貨泉單元。元,作為貨泉單元,源于唐朝鍛造的銀、銅幣,上“開元通寶”字樣被擺布上下讀作“開通元寶”,一枚稱作“一元”。到了元代鍛造馬蹄形銀錠,稱為元寶,作為暢通貨泉,其一枚也稱為一元。這樣,“元、圓”作為貨泉單元便共存通用。《現代漢語辭書》《漢語大字典》《辭海》等均將二者在用于貨泉單元時作為全等異形詞,并以“圓”為本家兒詞條,也作“元”。
是以,“元、圓”作為貨泉單元和“想象、想像”“執著、執著”等一樣,均為未經清算的全等異形詞,在利用時并行不悖、不分軒輊。按語用習慣,當漢字數字大寫時與“圓”搭配,用于賬目、單據、文件等,因筆畫繁多,不易涂改,如“叁拾伍圓”;當漢字數字小寫或用阿拉伯數字時與“元”搭配,如“二十三元”“120元”。談不上合不正當的問題,只需在全文或某一說話系統中選用一致即可。
《中國人平易近銀行法》與其他律例一樣,是由國度擬定或承認,用國度強制力包管執行的行為法則條條目。要求遣詞用字精準,不成發生歧義,對底子不會發生歧義的全等異形詞的選用并無嚴酷劃定。如《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居心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究查責任”。此中,“真象”與“本相”是全等異形詞。據此,能說目熟能詳的“本相大白”、“不明本相”、“露出本相”、“弄清問題的本相”等寫法都不正當而鑒定為錯嗎?
對說話文字而言,只有《通用規范漢字表》《第一批異形詞清算表》、《通俗話異讀詞審音表》等才可作為說話文字運用的圭臬。鑒于此,“元、圓”作為貨泉單元,有待說話學家清算規范,當下論及孰是孰非,為時尚早。
(樂飛波薦自《今晚報》)
責編:我不是雨果
作者:張遵融
來歷:《今日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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