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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刑場上高喊“刀下留人”管用嗎?

    說到古代老蒼生喊冤,腦海里立馬浮現出三個電視劇常有的場景,一是喊冤的人跑到縣衙門前伐鼓,縣衙內的知縣聽到后便說“堂外何人伐鼓鳴冤,帶上堂來!”;二是某官員坐在轎中行于街道之上,人群中俄然竄出一配偶人,可能還帶著一個娃在身邊,噗通跪倒在轎前,手舉一張狀紙,喊道“平易近女有冤,請彼蒼大老爺為平易近女做本家兒呀”;三是即將執行斬首的監犯,在上法場的時辰大呼“我是冤枉的!”這時辰或許就有人馬不停蹄揮舞著手上的圣旨趕來,并喊道“刀下留人!”

    那么,這種體例到底靠譜嗎?

    (收集圖)

    其實,縱不雅汗青,我國傳統法制所許可的喊冤體例根基也就是以上三種,即伐鼓喊冤、攔駕喊冤、臨刑喊冤。

    伐鼓喊冤表現的是“登聞鼓”軌制。在衙門(漢代稱牙門)的左側置一大鼓,有冤者(往往是蒙冤被押犯的家眷)可以伐鼓喊冤,由官員加以記錄上奏。相傳,先秦時已設專供百姓標的目的國君申冤與建言的路鼓和肺石。《晉書?帝紀》始有登聞鼓的記實:“西平人伐登聞鼓,言多妖謗,有司奏棄市。”而這種軌制正式起于漢代,并且為今后歷法所師法,并不竭完美。

    如唐代法令劃定,“有人邀車架及撾登聞鼓,若上表申訴者,本家兒司即須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宋代,朝廷始置司管登聞鼓、附屬諫院的專職衙署“登聞鼓院”,專門受理吏平易近申告冤情。明、清也都設有登聞鼓院,而且劃定,若是吏平易近伐鼓申冤被認為確系冤抑,則由通政司奏請平反。不然,就被認為越級上訴,由通政司送刑部加一等定罪。

    電視劇《知否知否應是綠肥紅瘦》中王老太敲登聞鼓告御狀(新浪網)

    攔駕喊冤一般是喊冤者手舉狀紙,跪在皇帝,大臣或者官員車駕、轎子所顛末的路上,論述冤屈,但愿可以或許除惡扶善,平反平反。可是,因為仕宦貪贓枉法者居多,是以,大多仕宦不問冤情虛實,一律先按“沖突儀仗罪”責打數十大板,對于不實者更是加重懲罰。

    并且因為攔駕喊冤凡是屬于“越訴”,汗青的本相并沒有電視劇中那么夸姣。從隋代起頭,統治者就確立了嚴酷的逐級起訴軌制,案件必需經縣、郡、州、中心省部逐級上告,越過一級就算“越訴”。唐代把攔駕喊冤視為通俗的“越訴”,即便沖入皇帝儀仗也只是杖六十。但明朝法令劃定:起訴者沖入皇帝儀仗,就可判絞刑。事實上,跟著京控者越來越多,明清兩朝應對京控的辦法也越來越峻厲。清朝劃定,上訪者只可敲設于都察院和步軍管轄衙門之外的“鳴冤鼓”,但不許可“邀車駕直訴”,也就是攔駕喊冤。

    臨刑喊冤一般是指被執行死刑的人在臨刑時喊冤,以求監斬官明查申冤。但這種喊冤,在君本家兒專制社會大多不被監斬官所理會。

    元雜劇《竇娥冤》中竇娥法場喊冤的情節(天天排行網)

    封建社會喊冤軌制的本色只是為了鞏固統治階層的統治。當然,若是能趕上開明的皇帝,或者是包拯、海瑞這樣的清官,確實也能平反一些冤案,但這樣的幾率其實是少之又少。

    影視劇中這種情節在實際中仍是少之又少(圖源:搜狐網)


    • 發表于 2019-11-2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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