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狗肉是倫理問題仍是權力問題
因為個體處所舉辦“狗肉節”,否決吃狗肉的人(簡稱“反方”)與撐持吃狗肉的人(簡稱“正方”),這個時辰老是免不了睜開口水仗。輿論場中,也一如既往地割裂當作針鋒相對的正反兩派,彼此詰難、進犯、冷笑。
大致而言,正方習慣于將是否食用狗肉簡化為一個“權力問題”,認為吃不吃狗肉都是小我的自由選擇,他人無權干與。基于這樣的來由,他們撐持舉辦狗肉節,否決保狗集體對狗肉節的侵擾,即使他們本身可能并不喜好吃狗肉。謹記于自由本家兒義的連岳師長教師,他的不雅點便頗具代表性:“你愛養狗當寵物,我認為你有這權力;你愛吃狗肉,我也認為你有這權力;我撐持玉林的狗肉節一向辦下去,這是愛吃狗肉人士的權力。”
而反方則傾標的目的于將吃不吃狗肉簡化為一個“道德問題”,認為狗是人類的好伴侶,將可愛的狗狗宰殺來吃失落,的確就是無人道、無良心的表示。好比前年玉林狗肉節時代,有個據說很喜好狗的三流演員,在微博上義憤填膺地質問(為連結原湯原汁的結果,原話中的粗口我照錄下來,少兒不宜,請未當作年人自發繞行):
“每次說到否決狗肉節的時辰,總有些傻逼說那你別吃雞鴨魚啊,牛羊豬也是生命你別吃啊!我真是無語 我想說,你TMD見過豬庇護本家兒人的么?你見過導盲鴨和緝毒雞嗎?你回家的時辰那條魚會來迎接你嗎?你難熬的時辰羊舔你眼淚么?你碰到危險的時辰那只牛會不離不棄,死拽活拉的把你救出來嗎?!一群沒人道傻逼。”
然而,不管是將吃狗肉簡化為“道德問題”,仍是簡化為“權力問題”,都經不起推敲。
若是吃狗肉是不容干涉干與的小我權力,那為什么在一部門西方國度以及受西方文化影響甚深的社會,要立法禁止居平易近食用狗肉?好比,菲律賓的“動物福利法”明白禁止殺戮狗只和銷售狗肉作食物;1950年港英當局也訂立《貓狗規例》,劃定“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與貓只以作食物之用,非論其是否供人食用;任何人不得售賣或利用或許可他人售賣或利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莫非這類立法都是加害了小我自由的惡法嗎?一些西方國度盡管沒有立法禁食狗肉,但一小我若是被發現吃了狗肉,也將面臨龐大的倫理壓力。這算是加害小我權力嗎?
若是吃狗肉是一種不道德、無人道、無良心的表示,那么吃牛肉、豬肉、雞肉呢?是不是也不道德?狗可以被當當作“人類的好伴侶”,牛羊豬馬就不成以嗎?有網友模擬保狗人士的語氣與邏輯,戲謔地說:
“我果斷否決玉林荔枝狗肉節,荔枝是我們人類的好伴侶,請大師不要危險荔枝。 我警告你們玉林人,吃狗肉我管不了,可是誰吃荔枝,我弄死他。荔枝很忠誠,你不摘它,它就一向在那,你摘它,它也不會咬你。荔枝很可愛,居然下得了口。那些吃荔枝的人,你們的惡習是時辰改改啦。”
雖然屬于惡搞,但其邏輯與保狗人士之論調倒是合拍的。保狗人士想要推翻敵手的這一戲言,勢需要先推翻己方的邏輯。
吃不吃狗肉,顯然不是一個簡單的權力問題,也不是一個粗暴的道德問題。毋寧說,這是一個復雜的文化問題。將狗當當作(或不妥當作)食用性動物,歸根結底,只是一種處所性的價值偏好,一種長時段形當作的社會習俗。分歧的處所,基于分歧的汗青淵源,演化出分歧的價值偏好。分歧的價值偏好,未必有好壞之分,均需要受到尊敬。
在一個已經形當作食狗禁忌的社會,我不認為吃狗肉是一項完全不受限制的小我權力,你公開地大啖狗肉,就很可能會被人當當作是對社會本家兒流價值的搬弄。好比在西方基督教國度,在一個遍及將狗只視為是人類伴侶性動物的社會,立法禁食狗肉,也是瓜熟蒂落的工作。
而在一個一向就不存在食狗禁忌、反而有著食用狗肉傳統的處所,好比廣東的茂名、廣西的玉林,再如朝鮮族社會,若是你禁絕別人賣狗肉、吃狗肉,也確實沖犯了這個處所的價值偏好。
今日的愛狗人士、保狗集體應該大白一個事理:只有慢慢改變社會的價值偏好,才可以讓更多的狗只免于淪為盤中餐。這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有足夠的耐煩。任何過激干與他人食用狗肉的行為,只會拔苗助長。那些熱愛狗狗的社會名人、藝人演員、公益集體,不妨本身帶頭不吃狗肉,號召更多的人不吃狗肉,成立不吃狗肉的“舌尖上的價值偏好”;而不是罵街進犯吃狗肉人士,或者詭計鼓舞國度立法禁食狗肉。
作者: 那五
來歷:《南都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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