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
專利權評價有哪些內容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專利權評價報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確定是否需要中止相關程序。專利權評價報告不是行政決定,因此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可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專利類型:
已經授權公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包括已經終止或者放棄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不可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專利:
1、未授權公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2、已經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全部無效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3、國家知識產權局已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請求人資格:
專利權人或者關系人可提出。
利害關系人是指:有權就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比如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人授權起訴權的專利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文件要求:
1、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
應當寫明實用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號、發明名稱、或專利權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2、應當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1)如實施許可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則需注明備案號,無需提交文件;
(2)如請求人是專利實施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的,應當提交與專利權人訂立的專利實施獨占許可或其復印件;
(3)如請求人是專利權人起訴權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提交專利權人訂立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或其復印件。
關于繳費時限及費用:
請求人自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需繳納。
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如在期限內未繳納或未繳足,則視為未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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