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嚴重債務問題的個人可以申請破產。最常見的破產申請類型是第7章和第7章第13章。第13章申報僅適用于個人,不適用于公司或合伙企業。根據本計劃提交申請時,對所欠債務金額有限制。截至2011年,無擔保債務限額為360475美元,擔保債務為1081400美元
收入和資產金額決定某人是否有資格申請破產。另一個合格因素因為第十三章破產就是收入的可得性申請人必須有固定的收入,而且收入的數額必須足以支付正常的家庭開支。第13章規定的破產附加條件包括申請人必須通過法院批準的信用咨詢中心接受信用咨詢破產法第7章規定的申請破產的資格并不限制個人的資格。公司和合伙企業也有資格根據第7章提出申請,但只有個人才有資格獲得該計劃下的債務清償。債務清償免除了申報人對申報中所含債務的責任。與第13章一樣,申請人必須接受并參與作為計劃一部分的信用咨詢如果第7章規定的申報收入沒有不同于第7章的規定,那么申請破產時也沒有收入限制,破產法院使用了一個有點復雜的公式,稱為經濟狀況測試來確定收入的資格。平均數測試的第一部分是比較申請破產申請的州收入中位數的破產候選人。一般來說,收入水平應低于中位數。如果申請人的收入超過收入中位數,則進行第二次測試第二部分的均值檢驗公式衡量了申請人的可支配收入,以確定其是否低于某個臨界值,最后將可支配收入與無擔保債務數額進行比較,從而確定申請人的可支配收入是否合格在第7章申請破產時,考慮破產的收入條件時,申請人配偶的收入通常包括在內。當夫妻雙方分別提交納稅申報表并擁有獨立的住房時,也不包括通過社會保障福利獲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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