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能有包括現金、股票和債券在內的利潤分享計劃。利潤可以現金、股票和債券的形式分配,也可以將這些形式的補償混合起來分配遞延利潤分享協議,利潤以信托形式持有,并用于為退休賬戶提供資金。這種安排的一個優點是通常免稅,因為雇員還不能使用這些資金,因此他們不被視為收入。然而,那些立即收到利潤分享支出的人,合作企業通常是按照利潤分享的模式建立的,企業的成員根據他們與合作社合作的時間、投入的資金等不同而獲得不同的股份不按合作原則經營的企業可以使用分享模式來激勵員工的努力工作和創新,根據各種不同的標準分配利潤。對于養老金和退休計劃,利潤分享是非常有效的,但是員工應該仔細考慮加入計劃,如果公司發展良好,養老金計劃也會相應增加,但是如果以股票的形式進行利潤分享,員工就有可能讓股票貶值,長期雇員可能會發現當他們準備退休時,他們無法獲得他們認為能夠獲得的那么多錢。制定利潤分享協議需要時間。有興趣達成這種協議的公司和員工應仔細研究并與有經驗的人合作律師們為了確保計劃的公平和順利運行而制定條款。有時,向其他企業詢問他們使用的模型以及他們在制定自己的計劃時遇到的陷阱,以便列出需要避免或注意的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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