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申請書件:《讓渡注冊商標申請書》受讓人營業執照復印件3份,原商標注冊證復印件3份。
申請手續:由讓渡人與受讓人配合填《讓渡注冊商標申請書》、連同《商標注冊證》交商標代辦署理組織代辦署理。
審核:商標局對代辦署理的書件進行審核,對于手續齊全,合適要求的申請予以核準,發放注冊商標讓渡證實,并予通知布告。駁回不合適法令劃定的商標申請,并通知商標代辦署理組織,由代辦署理組織通知當事人,若當事人對駁回商標讓渡申請不服,可在接到駁回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標的目的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從而轉入申請駁回商標讓渡復審階段。
商標讓渡,讓渡人必需是將整個商標權讓渡,即將該商標核準注冊所核準的所有商品上的專用權讓渡給受讓人;
對于在不異或近似商品上注冊有不異或近似商標的,讓渡人要將讓渡人這些商標一并讓渡;
讓渡的商標必需是有用的商標;
讓渡人讓渡藥品、煙草成品、報刊雜志的注冊商標,受讓人該當遵照商標實施細則的劃定,供給有關部分的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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