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債權人可能面臨船舶所有人駛離債權人管轄區的風險。使用抵押貸款為與船舶運輸可以追溯到19世紀,包括船舶及其機械,但不包括船上物品。貨物、貨物和個人財產不受留置權的限制。船舶抵押權的一個風險是,在破產的情況下不一定先例。船舶可以有其他留置權,包括先前的抵押,這可能會使其很難主張經濟利益和收回債務。
船舶的貨物不在抵押范圍之內債權人可以選擇在某些地區登記抵押權,要求船東投保,并在船東違約或申請破產時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第一順位的。承運保險尤其重要,因為船舶總會有損失的機會,終止財產上的經濟利益,因為它已經不存在了。船舶抵押權可以包括一個條款,要求所有人在發生損失時以債權人為受益人投保。債權人不能阻止船舶在其管轄范圍外航行,因為這是他們正常工作的一部分,所以他們也有遭受損失的風險當貸款出現問題時扣押船舶的能力。世界上有許多法律,如美國1920年的《船舶抵押法》,涵蓋了船舶抵押的各個方面。它們是海事法的一部分,關于公海活動的法律體系在準備船舶抵押時,債權人和債務人通常與經驗豐富的律師合作,他們可以訂立適當的合同,并向雙方告知他們在法律下的權利和責任。準備在他們不熟悉的司法管轄區辦理抵押貸款的船東可能希望在進行前與律師討論此事,以避免任何隱藏的情況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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