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說神聊京網站轉載的文章是否擁有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劃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羅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天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手藝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跳舞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片子、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物設計圖紙及其申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較機軟件;(九)法令、行政律例劃定的其他作品。”
按照《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較機收集著作權膠葛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詮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詮釋》)第2條的劃定,受著作權法庇護的作品,包羅著作權法第3條劃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
所以,結論很清晰,網站上轉載的文章作為紙媒體文字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仍為該文字作品的作者。
海說神聊京網站是否可以轉載已在報紙、雜志等傳統媒體或者其他網站上頒發的文章
在網站上轉載別人作品,在同時合適以下兩個前提時才是正當的:
1、著作權人或受著作權人委托的上載該作品的收集辦事供給者沒有做不得轉載、摘編文章的聲明;
2、付出報答、注明出處。
海說神聊京網站轉載文章的稿費尺度及發放問題
關于稿費尺度問題,可參照國度版權局1999年4月發布的《出書文字作品報答劃定》,報刊刊載作品,未與著作權人商定付酬尺度的,應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尺度標的目的著作權人付出報答。
至于稿費發放的問題,一般應由網站與著作權人聯系以匯寄稿費;無法聯系上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地址不明的,可參照《出書文字作品報答劃定》的劃定,在一個月內將報答寄送中國版權庇護中間代為收轉。到期不按劃定寄送的,每遲付一月,加付應付報答5%的滯付費。
海說神聊京網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網站轉載本身網站上頒發的作品
見到良多網站在首頁上標注版權聲明:“版權所有,未經許可,嚴禁轉載”,這種聲明有用嗎?網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網站轉載本身網站上頒發的作品?
按照《最高院詮釋》的劃定,網站間彼此有轉載、摘編的權力,對于網站內各篇文章的轉載權,仍歸原作者,只要轉載、摘編的網站注明文章出處、付出作者稿費,就正當獲得轉載權。
禁止網站轉載本身作品的權力在著作權人,是以,“版權所有,未經許可,嚴禁轉載”的通告一般來說是無效的,除非網站獲得了作者的授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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