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公司是美國國會為履行公共服務而設立的實體。國會通過一項規定實體規模、目的、結構和權力的法律來創建聯邦公司,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就是聯邦公司的例子。 根據美國憲法,聯邦公司的行為受到限制許多國家通過立法...
聯邦公司是美國國會為履行公共服務而設立的實體。國會通過一項規定實體規模、目的、結構和權力的法律來創建聯邦公司,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就是聯邦公司的例子。

根據美國憲法,聯邦公司的行為受到限制許多國家通過立法設立公司。然而,聯邦公司這一術語似乎是美國獨有的。其他設立公司的國家使用法定公司、皇家公司等術語,國有公司,或國有公司,用于描述政府創建的公司。

國會最終負責創建聯邦公司美國沒有一般的公司法,因此,聯邦公司的特征差別很大,因為國會必須為每一個公司制定單獨的法律。例如,國會可以要求公司從其提供給公眾的服務和產品中獲得收入,這有助于消除或減少用納稅人的錢補貼該實體的需要國會不一定要求所有的聯邦公司都要創收。這種公司可能永久存在,而另一種公司可能在實現某一特定目標后解散。例如,國會可以,創建一個公司來幫助聯邦機構轉變為一個私人實體。一旦實現了它的目標,它就會解散。建立聯邦公司的好處是減少政治因素對管理和目標的影響公司實體。國會可以設立一個董事會來管理一家公司。但是,這并不能使公司完全脫離政治,因為國會可以通過國會委員會和任命董事進行監督。此外,公司的董事會或首席執行官通常要求回答美國總統或其他行政部門官員。政府贊助企業(GSE)不同于聯邦公司。GSE類似于聯邦公司,因為國會通過立法來創建它。政府也管理著一個GSE。GSE是私有的,它的目的是為它的所有者掙錢,是GSE的一個例子。美國憲法限制了聯邦公司的行為,因為它仍然是一個政府機構。它有義務履行法律規定的政府職能即使該實體的一部分為私人或私人實體所有,也無法逃脫憲法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