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告選擇終止針對被告的民事訴訟,則稱為中止。被告不能如果原告提出中止訴訟,停止駁回訴訟。法院認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是法律訴訟的主人。民事訴訟程序使原告可以將這種駁回作為有組織地退出訴訟,如果原告選擇這樣做的話。即使被告希望為了辯護或希望獲得訴訟費用而進行的訴訟,一旦原告要求結束訴訟,他就沒有資格阻止駁回訴訟。被告的唯一追索權是在原告有可認定的訴訟理由的情況下對原告提起單獨的訴訟提交中止通知實際上放棄了案件,但不一定能阻止原告在將來某一天對同一事實提起另一訴訟,該訴訟將在案情決定之前被請求和批準,一旦獲得批準,就意味著在這些問題上沒有勝負的判斷原告可以自由地再次追查這個問題,前提是法院沒有根據預防性條款駁回案件,而且任何未來的訴訟都符合一般的提交限制,例如訴訟時效向法院提交中止通知因管轄權不同而不同,法院的正式民事訴訟規則中應提供正確的程序。例如,在英國,提交規則可在法院的《民事訴訟規則》中找到。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與通知有關的規則盡管在英國哥倫比亞法院的大多數民事訴訟法中,原告中止訴訟的通知是自愿的,如果情況允許,法院可以發出非自愿駁回令。非自愿中止可能會損害法院對未來就同一事項提起的任何訴訟,除非駁回的根本原因得到解決。非自愿解雇的原因可能包括訴狀中的某些不充分或行為不端由雙方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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