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對提交移送令狀有具體規定,要求高等法院對案件進行復審。必須根據根據具體法院的規則,這些規則因管轄權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美國最高法院要求以小冊子的形式提交40份請愿書。請愿程序通常由各司法管轄區的法規規定
調取令要求最高法院對一個上訴已盡,但在其他方面處于最后階段的案件進行復審和裁決在下級法院敗訴的一方寫了調取令的請愿書請愿書必須包括當事人名單,對有爭議的事實的陳述,提交上級法院審查的法律問題,應當在請愿書中說明。敗訴的一方應當提出自己的論點,解釋為什么法院應當復審裁決向高級法院提出的關于為什么下級法院的決定應該被復審的論點必須給高級法院一個具體的理由,讓它決定批準調取令當下級法院地區在某一特定問題上出現分歧或下級法院裁決中存在深層次的憲法問題時,一般會接受復審決定。大多數高級法院限制其復審案件的數量,因為法院沒有能力回答每一個申請的案件回顧。在美國,最高法院要求九名大法官中至少有四名法官裁定該案件有資格復審。授予調取令并不意味著法官不同意下級法院的裁決。這一裁定只表明法院認為有理由復審下級法院的裁決。否認調取令狀不為下級法院的裁決提供任何額外的法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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