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院系統由三個不同的層次組成聯邦法院系統由三個不同的級別組成。聯邦法院系統中的第一級或最低一級由美國地區法院組成。地區法院是聯邦司法系統的審判法院,大多數聯邦法院案件都起源于一個地區法院。
涉及國家一級判例的案件由聯邦法院處理聯邦法院系統的中層由美國上訴法院組成,該法院分為12個地區法院或"巡回法院"。當在美國地區法院作出裁決時,一方當事人可要求上訴法院的三名法官組成的專家組對裁決進行復審上訴法院可選擇推翻下級法院的裁決,讓整個巡回法院對案件進行復審,將案件發回地區法院進行復審,或者什么都不做,讓原來的判決成立。
美國最高法院是聯邦體系中的最高法院聯邦法院系統中的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由美國首席大法官和八名協理大法官組成。最高法院可根據其自由裁量權和美國國會制定的指導方針,審查來自美國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審理的涉及聯邦的案件。在美國,最高法院是最后一個可以對案件提出上訴的法院。最高法院的裁決不能上訴。美國最高法院也有權使立法無效,或法院判定為違憲的政府行為。這種權力被稱為"司法審查"。司法審查是美國聯邦政府"制衡"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美國最高法院提供了一種在其他國家的司法系統。
大多數聯邦法院的案件都是由地區法院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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