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員主要用于使用普通法司法管轄權制度的法律體系中。辦公室的概念最早在中世紀歐洲發展為一種為審判作記錄。這是現代法院通過英國普通法體系采用的,并在美國憲法批準后被美國進一步修改。過去,法院書記員負責維護法院的印章,用來認證法官的文件和命令的官方印章。
美國最高法院的書記員也許是最著名的法院書記員一些法庭書記員也是被要求宣讀陪審團裁決的個人,他們通常也有權根據某些州或國家的法規舉行合法婚禮如果縣法院預算較小或不需要官員,法官可以自己擔任法院書記員。
法院書記員記錄和保存重要文件一些司法管轄區要求書記員必須是選舉產生的職位,而其他司法管轄區則簡單地由法官任命人員來處理這一職位。通常,這取決于書記官為州司法系統提供的法律支持水平。例如,在美國,北卡羅來納州選舉一名書記員審理某些案件,以簡化法院提供的法律服務。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遺囑認證、收養和止贖的案件。他或她還被授權發布逮捕令和逮捕令也許世界上最著名的書記官是美國最高法院的書記官。這個職位可以追溯到1790年2月3日,最高法院成立后不久,最高法院書記員由最高法院自行決定,負責保存法院的記錄并將其提供給國家檔案館
法院書記員有權簽發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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