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政府只對憲法中列舉的那些問題擁有權力根據美國憲法,聯邦政府——包括聯邦法院系統——只對憲法中列舉的問題擁有權力,所有其他權力都留給各州,因此,聯邦法院是有限管轄的法院
如果某人根據國會通過的聯邦立法(如民權法案)提起訴訟,則聯邦法院擁有管轄權聯邦法院有權審理案件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通過原始管轄權,第二種是通過多樣性管轄權如果案件源于聯邦法律,聯邦法院具有主要或原始管轄權換言之,如果一個人根據美國憲法或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編等聯邦法律提起訴訟,那么聯邦法院就有管轄權,因為聯邦問題正在被提出。有時,聯邦法院對此類案件與州有并行管轄權,也就是說,無論是州法院還是聯邦法院都可以對這一問題做出裁決。其他時候,比如憲法問題、稅務或破產案件,聯邦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另一方面,多元化管轄權允許聯邦法院審理通常在州法院審理的案件的聯邦法院。當來自兩個不同州的當事人在法庭上發生爭議時,就存在多樣性管轄權。此外,爭議必須超過10000美元(USD)。這個金額閾值被稱為爭議金額《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基于州法院對其公民的偏見,允許多元化管轄權。多元化管轄權不僅適用于不同州的公民,但也適用于同一州的公民,其中一人是居民,另一人是外國人。同樣的爭議金額適用。當存在多樣性管轄權時,原告可以,但不需要,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原告向州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也可以請求將案件移送聯邦法院,但不必這樣做當一方當事人或另一方當事人特別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購物"一詞有時會發揮作用,他認為這對他的立場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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