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包括國際法的各個方面,例如為失事船只提供保護,這一法律體系可分為兩大類:jus gentium privatum,涉及私人跨境活動,以及處理民族國家間相互作用的《物權法》。國際法最早被確立,并繼續在各種國際環境中作為民事強制法的替代品。民法或民法僅適用于特定的司法管轄區
通過聯合國談判達成的幾項協定,國際關系的現代原則得以編纂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區別是jus gentium和jus基因間后者可以翻譯為"人民之間的法律",指的是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雖然經常被引用和記錄在案,但國際法仍然比基因間的相互作用更依賴于公約,并且基于對自然權利和普遍原則的信仰國際法不是指某一特定的法律,而是指規范國家之間和不同民族國家公民之間行為的許多規則和原則的總括術語,其中許多規定都是由特定國家以書面形式定義的《美國憲法》提到了國際法的九個組成部分:禁止非法戰爭,遵守和平條約,未經當局許可不得越境,起訴海盜,保護失事船只,人道對待戰俘,保護外交官和大使館,引渡罪犯,許多與人權和戰爭罪有關的國際法都與國際法相聯系,民族國家之間經常就他們或他們的公民是否采取了行動而發生爭端自從古羅馬人第一次提出君權的概念以來,它可能從來沒有被所有民族或所有民族完全同意過。盡管如此,通過多數人的共識,許多犯罪與國際法有關的案件已經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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