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萊標準在測謊儀測試上引起了很多討論1923年,弗萊訴美國一案引起了人們對測謊結果作為科學證據的可接受性的大量討論。法院認為測謊的性質過于多變和不可靠,在科學界并不被認為是完全可靠的。這種廣泛接受,法庭繼續說,在測謊儀作為科學證據合法地進入法庭系統之前,必須牢牢地把它放在適當的位置上。正是這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賦予了弗萊標準可采性測試的名稱和依據
Frye標準可適用于專家證人的證詞根據弗萊證據法的標準,進入法庭的科學證據必須被該領域的大多數專家視為技術上可靠的。然而,弗萊檢驗不僅適用于物證,它也適用于專家證言,如果在法庭上,某個科學或專業人士在法庭上對某個問題提出了令人滿意的解釋,或者在法庭上被要求對某一科學證據進行辯護,或者在法庭上被要求提供令人滿意的證據,法院可以認為專家的證詞是不可接受的。只要有新的或有問題的科學程序被引入證據,弗萊標準就適用。有許多科學過程被普遍接受法院系統,例如指紋鑒定和DNA證據。但是隨著技術的快速發展,更新和更具革命性的實踐正在發揮作用,這就需要弗萊試驗的介入。隨著科學的進步,弗萊標準的有效性受到了許多人的質疑。批評者認為,僅僅因為一門科學是新的,并不意味著它就容易出錯。在涉及法醫學的案件中尤其如此,法醫學是一個不斷發展的科學研究領域,在暴力犯罪訴訟中確立了越來越大的科學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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