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受到某種方式傷害的人可能會對另一個人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通常是為了解決個人、企業或其他實體之間出現的私人法律問題而提起的。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民事訴訟可以延伸到政府機關。例如,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在原告認為政府官員或機構侵犯了其公民權利時。
判決可以由陪審團或法官作出在民事審判中,訴訟是指民事訴訟的過程。一般來說,訴訟開始于原告,原告是尋求賠償的一方,對被告提起訴訟,被告就是被起訴的人大多數司法管轄區要求原告通過向被告送達稱為投訴和傳票的文書向被告發出訴訟通知。然后被告必須對原告的投訴提出答復。在其答復中,如果被告認為自己受到了原告的傷害,被告可以對原告提起任何反訴。在審判之前,雙方通常會進行一個稱為發現的過程。在發現過程中,他們根據提出訴訟的司法管轄區的程序要求交換證據和文件。各方也對手頭的案件形成自己的理論,并為審判作準備。審判準備可能包括拼湊證據、獲取和準備證人以及起草開審和結案陳述。在審判中,每一方當事人在法官或陪審團面前陳述自己的一方。在審判結束時,法官或陪審團作出裁決,法官可以向敗訴方下達命令。在典型的民事訴訟中,如果原告勝訴,被告被要求支付金錢賠償金。根據案件類型,法院也可以命令強制令,這是要求一方以某種方式作為或不作為的一種要求。在一些民事訴訟中,敗訴方還被要求支付勝訴方的律師費和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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