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商業電子郵件的隱私法與個人電子郵件的隱私法不同許多國家的憲法或法律都規定了有關電子隱私的某些法律原則,有時被稱為通信保密法,它們保證密封信件的內容,政府當局或任何第三方不會截獲電話交談及移動及電子通訊。因此,不包括電郵私隱,讓人們可以透過電郵自由溝通。但當懷疑有犯罪活動時,則屬例外
許多人對電子郵件和互聯網的隱私問題表示擔憂憲法不保證任何此類電子郵件通信的隱私為此,國會于1986年通過了《電子通信隱私法》,對使用計算機或其他電子設備的人的隱私權作出了規定。該法規定,任何人閱讀或披露電子通信內容(包括電子郵件)都是犯罪行為,這類電子郵件隱私法保護人們在處理電子郵件時不受任何非法活動的影響。有關工作場所電子郵件的隱私法就稍有不同。例如,在美國,工作場所的《電子通信隱私法》有一個例外。公司雇主可能有公司范圍內的規則,允許公司閱讀通過公司電子郵件服務發送或接收的電子郵件。大多數州都支持雇主查看員工工作場所電子郵件的權利。加拿大也有類似的法律盡管如此,根據《電子通信隱私法》,盡管雇主可以監視員工的工作電子郵件,但它仍有可能對截獲電子郵件負有責任截取電子郵件的雇主在明知是非法截取的情況下使用電子郵件。如果雇主的政策使雇員認為通過公司的電子郵件服務進行電子郵件通信是出于私人目的而不是僅用于商業目的,那么雇主在監控電子郵件時的權利可能會受到限制。然而,尋求確保電子郵件保密并不需要發送者或接收者付出太多努力。電子郵件隱私法提供了保護對一般人來說此外,選擇一個高質量的電子郵件服務提供商并保持警惕有助于阻止涉及個人電子郵件隱私的非法行為。
電子郵件隱私法保護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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