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詞證據來自證人席,證人證言通常位于法官席旁。證人證言證據通常是直接證據的一種形式,對審判來說往往很重要。目擊證人是親眼目睹犯罪發生的人,作為直接證據,證人證言被認為是對犯罪事實的無推斷的事實陳述,假設證人所說的是事實真相
當有人看到犯罪發生時,可以使用目擊證人證言證據。一些口頭證詞證據也可以用來提供有關審判一方的詳細信息,比如一個角色證人在一個明顯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案件中,親密的朋友或親屬可以提供關于家庭關系穩定和以前家庭暴力事件的證詞。雖然不是直接證據,但這類證言證據可以幫助在審判中為任何一方建立一個案件,例如法官或陪審團的整體情況的圖片。書面證詞證據是另一種常用的證詞形式。這類信息通常以宣誓聲明的形式出現,并由律師。通常,書面證言證據可以是宣誓書,也可以是證詞筆錄。宣誓書是一個人對書面問題的書面答復,而筆錄是律師和證人之間的談話或談話的書面記錄,證人已經簽字并證實無誤如果證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審判,證人的書面或錄音陳述可以作為證言證據,這種形式的證據適用于證人在審判前死亡的案件。例如,如果有一群工人起訴一家公司,因為他們非法接觸有害化學品而導致生命危險,在臨終關懷中或被認為是臨終關懷的工作人員可以記錄他們的證詞,以便在庭審中陳述。這類證詞被稱為"證詞"。專家證言通常在審判中使用涉及可能影響案件的專業知識例如,在飛機失事中,可能會請專家分析飛機失事,并根據具體情況對事故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釋。一般來說,專家證人是一個獨立的當事人,他或她的分析收取費用。在某些地區,代表案件各方的律師可能會聘請專家,而在另一些國家,專家是由法院雇用的,被認為完全獨立于任何一方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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