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騷擾通常是以有害的方式對殘疾人進行的通常,殘疾騷擾是指以消極的方式指出殘疾的行為。例如,基于某人的殘疾取笑他或她的殘疾,是騷擾的一個很明顯的例子。不那么明顯但同樣嚴重的騷擾可能包括傲慢自大,提出令人尷尬的問題,或者把話題集中在殘疾人身上。這種殘疾騷擾定義的問題在于,這些行為通常是微妙的,騷擾者可能不知道他們正在使殘疾人感到不舒服。同樣,智障者可能不知道他或她正在被人光顧或取笑
有些人可能不知道他們的行為會讓輪椅使用者感到不舒服。為了將行為視為騷擾,行為主體通常必須反對這種待遇。許多友誼都涉及到對禁忌話題的開玩笑,這些話題可能包括殘疾、種族或其他受保護階層。此外,殘疾人可能反對一種形式的騷擾,但不反對另一種形式的騷擾。通常情況下,很難以殘疾騷擾為由起訴某人,除非以騷擾的方式被要求停止這種行為。
殘疾騷擾會引起對一個人殘疾的不必要關注重要的是要認識到騷擾和歧視是有區別的。諸如不能進入建筑物或因殘疾而被送去升職等問題更應被視為歧視。雖然這兩種罪行都很嚴重,騷擾意味著一種不一定存在于歧視中的威脅,因為歧視問題通常是由于缺乏考慮或資源造成的
有時很難區分涉及殘疾騷擾的情況和不涉及殘疾騷擾的情況,首先遵循與事故發生地有關的任何規則,這一點很重要。例如,如果事故發生在工作場所或學校,則通常建議在公司或機構內采取適當的措施。如果這不是一種選擇,在遭受騷擾之后,尋求律師的幫助可能是獲得公正待遇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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