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院負責監管青少年和成人案件,由12人組成的陪審團和高等法院法官審理英國高等法院對刑事法院的控制是有限的,主要是因為向高等法院上訴需要時間,所以它主要是自行行動的。為了改善英國的司法制度,英國根據1971年《法院法》設立了刑事法院取代了一系列雜亂無章的小型法院。這種混亂是因為管轄區眾多,高等法院法官輪換審理個別案件。英格蘭和威爾士各地的法院現在都有自己的法官,不再需要輪換法官巡回審判
英國90個皇家法院處理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嚴重犯罪,但不處理蘇格蘭或北愛爾蘭與青年法庭相反,在刑事法院出庭的青少年往往犯下了令人發指的罪行,例如殺人或猥褻。有一些案件是根據某些準則實際送交刑事法院的。其中一些準則包括不適用于簡易審判的案件,即治安法官法庭,一個年輕人的案件,嚴重到不能在下級法院審理,只能起訴的案件,刑事案件是證據確鑿的刑事案件。英國皇家法院是英格蘭和威爾士最高法院的一個組成部分。英國最高法院的一個極端案例就是在2010年12月21日,綽號"十字弓食人族"的斯蒂芬·格里菲斯被利茲刑事法院以謀殺、肢解和食人罪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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