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被執法部門逮捕的人都將被搜查在許多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加拿大、英國和大多數西歐國家,都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執法人員侵犯個人隱私的權力。各國對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保護措施各不相同,此外,盡管這是很普遍的,但對搜查事件的允許逮捕并不一定是普遍的。
在美國,第四修正案是《權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防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美國警方一般不會搜查任何人或地方,以尋找犯罪證據,除非警方有適當司法當局簽發的有可能事由支持的搜查令警察在沒有適當搜查令的情況下發現或取得的證據通常不能作為證據在法庭上出示,除非這些證據是根據逮捕證要求的一些例外情況之一獲得的,其中一個例外是搜查事件為了進行適當的搜查,警察必須首先進行合法的拘禁性逮捕。合法逮捕通常必須有有效的逮捕令。在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如果警察有可能有理由相信某人犯了重罪或某些輕罪,或者在警官在場的情況下犯下的任何罪行。拘禁逮捕通常意味著嫌疑犯至少在名義上處于執法人員的控制之下。這意味著合法的拘禁逮捕必須超出調查或拘捕的程度,這只允許進行搜查和訊問一旦嫌疑人被合法逮捕,警察可能會搜查他或她是否有武器或其他證據,他們也會檢查他或她的周圍環境(有時稱為翼展),包括他或她可能接觸到的任何區域,以獲取武器或銷毀證據。這有時可能包括逮捕期間或逮捕前隨身攜帶的容器,如如果嫌疑犯是在車內被捕的,他們也可以對建筑物進行非侵入式搜查或保護性搜查,以檢查是否有其他可能對警方構成危險的人。在有效的搜查事件中收集到的證據在法庭上通常是可以接受的
要逮捕的搜查事件通常發生在逮捕一個人之后,但在他們被放入警車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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