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有人認為某人可能因精神健康問題而處于危險之中時,就會簽發綠色認股權證在某些地區,綠色搜查令必須由心理健康專業人士填寫并授權。在其他情況下,法官可以根據朋友、家人提供的信息簽發心理健康許可證,執法部門和精神衛生提供者。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會仔細評估情況,因為搜查令會限制自由。如果某人沒有危險或沒有構成威脅,就不能簽發綠色搜查令,因為沒有理由一個典型的綠色搜查令會命令將某人帶到精神衛生機構進行評估,也可以授權暫時拘留,通常長達72小時,以便觀察和治療如果在這一點之后需要額外的治療,患者可以同意自愿承諾,或者,可以提交書面材料,以病人無法安全釋放為由請求非自愿承諾。逮捕令授權執法代表收集搜查令的主體并將其送到醫院或精神衛生機構綠色搜查令通常需要文件記錄。根據法律規定,除非存在明顯和現實的風險,否則不得強迫人們接受精神健康狀況的治療。記錄形式包括與患者交談、患者家中的證據和精神健康史在批準這類搜查令之前,可能需要一些問題。這種專門的搜查令可能會給執法部門帶來問題。許多執法人員在與有精神的人一起工作方面沒有受過足夠的培訓疾病,有時執法人員和精神病患者之間的沖突會導致死亡。嚴重精神病患者可能不了解發生了什么,或者可能會將警察視為一種攻擊性威脅。這可能導致他們采取行動,警察可能會因恐懼而過度使用武力和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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