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證人通常在證人席上作證在一個法庭案件中,有許多不同類型的證據。證據的選擇取決于法庭上的案件類型和所起訴的具體問題。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各種形式的證據都是為了證明被告犯下了罪。
證人作證后,在審判中,律師可以決定是否傳喚證人。證人證言是許多法庭案件中使用的證據之一,證人證言可用于民事和刑事案件這意味著當檢察官起訴一項罪行時,或者當一個人起訴另一個人時,可以使用證人證言證人作證時,一般在出庭作證前先向本案的律師作供詞,這種供詞既能使律師構思案情,又能起到制衡證人的作用,確保證人的故事不發生變化,而且對事實的描述是準確的證人作證后,律師可以決定是否在審判中傳喚證人。如果證人將在審判中被傳喚,他或她的名字將被列入由相關律師提交給法庭的證人名單上在大多數情況下,除非證人在證人名單上,否則不能傳喚證人,盡管如果證人在審判后期被揭發,這條規則也有一些例外,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在美國,憲法賦予一個人質詢作證反對他們的人的權利。當證人出庭時,他或她宣誓就職,然后在證人席上就座。當證人坐在證人席上時,律師指導并向證人提問。法官或陪審團觀察證人的回答,從證人席發出,以確定他們是否相信證人或他們是否認為證人可信
證人證詞是許多法庭案件中使用的一種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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