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級法院通常只審理輕微案件,嚴重的犯罪案件由高等法院審理一個國家的最高法院在國家一級運作,而下級法院在更地方一級運作,具體的領域取決于制度。在任何有審判法院和上訴法院的制度中,從上訴法院的角度來說,任何一個審判法院都是下級法院
下級法院作出的判決可以在高級法院推翻在美國和其他一些地方,"下級法院"一詞有另一個含義,在許多州,審判法院和上訴法院都有多個層次這意味著,在一個有這種劃分的州的審判法院中,有下級法院和高級法院。根據州的不同,高等法院可能會對下級法院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查。此外,在上訴法院內,有下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在有多個審判法院和/或上訴法院的案件中,每種類型的法院都可能有兩個級別。在這種情況下,"下級法院"一詞指的是與作為參照點的法院類型相同的法院在加拿大,相當于美國審判法院的通常是省或地區法院,它是下級法院或下級法院。與上述案件類似,可能是該省或地區的高級法院有能力審理上訴,或者,上訴法院可以直接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初審法院的下級法院通常僅限于審理輕微案件。嚴重的犯罪案件由上級審判法院審理。上訴法院的權限根據國家和管轄權。他們的權力決定了他們與下級法院的關系和在那里作出的決定,以及他們可能審理的上訴類型。
在美國,下級法院的裁決是以美國最高法院的上訴復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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