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牧權是指牲畜在土地上覓食的能力牧場主不擁有的。共享牧場只是"公共資源"的一個例子,通常被稱為"公共資源"。共同放牧區的概念起源于英國今天仍然在工作。但是,因為資源是共享的,開發公共區域的誘惑總是很高。
泰勒放牧法允許牧場主在公共土地上放牧一定時間的牛例如,假設一塊由五個牧場主共有的一塊土地,他們每人有三頭牛,每天可以輕松地養活15只動物。最終有一個牧場主想把動物加入他的牧群當這種情況發生時,另一個牧場主的牛的放牧面積會稍小一些,其他農場主并不分享擁有額外牛頭的財富,他們只分享公共資源的減少。
一些農民可能會給他們的牲畜谷物和燕麥來限制野生放牧很快,牧場主意識到擁有最多動物的人將受益最大。隨著更多的動物被添加到公共場所,土地的再生能力受到嚴重影響,直到最終無法再生養活任何牲畜。這被稱為公地悲劇,1968年,一位名叫加勒特·哈丁的生物學家首次使用了這一術語。
當牛被放在以前由美洲水牛統治的土地上時,過度放牧成為美國的一個問題在美國,當牛被放在以前由美洲野牛或野牛支配的土地上時,過度放牧成為一個主要問題。羅斯福總統簽署的1934年泰勒放牧法案旨在防止對美洲野牛的進一步傷害生態系統。約6500萬英畝(約26.3萬平方公里)被《泰勒放牧法》所覆蓋,美國引入了放牧權的概念《泰勒放牧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允許聯邦政府確定的牧場在規定的時間內出租給牧場主,一些批評人士稱,美國土地管理局(BLM)和林業局對這些地區的管理不善。批評人士指出,截至2009年,這些地區的飼料作物產量僅為19世紀前的50%。一些批評人士還指出,租賃放牧用地的成本較低,為1.35美元2009年,每個動物單位每月(美元)。美國的環保組織現在已經開始租賃大片聯邦保護的放牧區。但是,沒有開放土地用于放牧,環境保護組織聲稱,允許這些地區恢復,達到了《泰勒放牧法》的預期目的——防止水土流失、火災、土壤退化,在亞利桑那州和其他幾個美國州,這種做法已經被證明是非常有效的。
當牛被引入土地時,過度放牧就成了一個問題以美洲野牛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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