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需要書面答復或簽名。當某人提起訴訟或法官發出命令,個人送達是向目標對象交付法律聲明的首選方法。這意味著一個人跟蹤目標對象并親自將其交給她,并收到一份送達確認書。如果這不可能,文件可以郵寄或粘貼到目標最后已知的居住地,或process server可能會嘗試找到另一個家庭成員來接受送達,例如目標的配偶或成年子女。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法律公告,但這沒有多大用處,因為有人可以聲稱從未見過通知
可能需要簽署服務確認書,以確保包裹已到達目的地。服務確認書成為案件法律記錄的一部分。它提供有關文件送達地點、時間和方式的信息,并在有人試圖對手頭的事項提出異議時作為備份。例如,如果某人未能出席聽證會,則可以使用送達確認書來證明此人知道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以應訴書的形式作出的送達確認書可以包括反訴,或者請求為訴訟目的改變訴訟地點或時間他們可能會出席。人們也可以表明他們收到了文件而不打算爭辯,這樣案件就可以在沒有他們的情況下繼續進行。人們可能會出于各種原因這樣做。如果一個人收到一份法律文件在錯誤的情況下,例如,如果流程服務器意外地將一個訴訟傳遞給了錯誤的人,那么此人應該確保解決它,而不是假定不需要采取進一步的行動在簽署服務確認書之前,她可以向流程服務器索取更多信息,并應與法院聯系,向他們提供有關錯誤的信息,并確保她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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