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的聽證會可能涉及簽署逮捕令治安法官通常是由選舉產生的法官或審判長任命的司法官員,例如,在美國聯邦法院系統中,治安法官由終身法官任命,法官由總統任命在美國,聯邦治安法官的任期為四年或八年。在美國的州法院里,治安法官通常由選舉產生的法官任命,任期確定為年
在美國聯邦和州法院,地方法官就像是下級法院的法官,地方法院的審理通常保留在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步事項上在刑事案件中,初步聆訊或保釋聆訊通常會在裁判官席前舉行。裁判官可主持民事事項的動議聆訊或審前聆訊。小額索償案審訊及交通法庭審訊亦可能是裁判法院聆訊的一部分在美國和許多歐洲國家,治安法官擁有與民選或任命法官相同的司法權力。因此,在法官面前舉行的聽證會,與在法官面前舉行的聽證會具有相同的效力。地方法官的裁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在這些國家,治安法官和法官的主要區別在于,治安法官是由法院系統內正式選舉或任命的法官任命和服務的在世界其他地方,地方法院的聽證與美國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在墨西哥,治安法官實際上是指居住在該國最高法院之下的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墨西哥的地方法院舉行,實際上是對下級法院裁決的復審。在中國,治安官實際上是一個縣的行政首長,盡管他也有有限的司法權力。
地方法院的聽證會通常是為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步事項而舉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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