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誡用于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低級犯罪。在司法程序中使用警察警告有三個主要原因。第一,它有助于執法人員減少違法者再次犯同一罪行的可能性。第二,人們認為,警察的警告有助于消除不必要的出庭;第三個原因是,它使執法人員能夠迅速處理較輕的罪犯盡管執法人員可以獨立管理警誡,但皇家檢察署(CPS)在確保以公平和一致的方式管理此類指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所有公民的利益。此外,在實施警察警告之前,必須滿足一定的標準。例如,被指控的罪犯必須確切理解警察警告的含義,并且他必須提供他的同意書來管理它被告人還必須自由地承認犯了有關罪行。此外,必須有足夠的證據,以便一個有理智的人能夠預期法庭上會定罪由于沒有足夠的證據來假設一項定罪很可能會在法庭系統中宣判,執法人員通常不會對警察發出警告。當對個人的心理健康有任何懷疑時,也不認為實施這種替代性懲罰是適當的或者理解發生了什么的能力如果有任何疑問,執法部門通常會征求合格的心理健康專家或精神病專業人士的意見。初犯輕罪的人通常會受到警方的警告,而不是更正式的指控應該提出替代性的指控,他們通常會咨詢上級或內政部關于警告罪犯的指導方針。應該注意的是,這種警告確實會導致被指控犯罪的人有犯罪記錄,但是,這并不等于刑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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