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條款很有用,因為它們可以防止當事一方在合同簽訂后再次聲稱協議不完整合并條款是有用的,因為它可以防止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簽訂后再回來聲稱協議不完整。雇傭合同、貨物銷售協議,特許經營合同是三種可能包含合并條款的協議雙方之間唯一完整的協議。當雙方在合同中加入合并條款時,它保證了合同代表了雙方協議的全部,任何未包括在內的條款都不必履行既然如此,同意這樣一個條款的人必須確信該協議滿足了所有預定的需要。只有隨后的書面協議才能使受合并條款約束的合同中約定的條款無效。這些條款也同樣適用取代雙方以前的任何協議。根據合同法,任何非正式或口頭協議,一旦包含了整合條款,當事人就不必履行。任何一方聲稱原始合同中未包含的默示協議被忽略的主張都是無用的。合并條款實質上使那些不成文的協議變得毫無意義。如果對這些合同產生爭議,法院通常裁定,任何包含合并條款的合同都經過雙方的充分討論和協商,因此不接受任何要求遵守先前存在的協議的主張。這種無關的協議被稱為口頭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有關假釋證據的法律對于維護書面合同的完整性是有效的,某些類型的合同通常包括合并條款鞏固協議。詳細說明工資率、醫療和退休福利的雇傭合同包含防止雇員聲稱他沒有收到承諾的東西的條款。貨物銷售協議通常規定價格、交貨時間和出售貨物的數量,并包括合并條款,以防止兩者中的任何一種在事后改變這些術語特許經營合同包括特許經營人和被特許人,也可以包括合并條款,作為鎖定特許經營協議條款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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