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虐待或忽視兒童的案件中,可指定祖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監護權與監護權密切相關,雖然"監護權"通常用來指代為人父母的人,但這兩者都有必要訴諸法庭。在祖父母監護的情況下,祖父母向法院提出監護申請,要求允許他們合法地接管孩子的照料,并獲得與照顧孩子相伴的某些權利一個孩子,包括能夠將孩子稱為受撫養人。通常,父母支持這一請求,解釋他們不能照顧孩子的原因。
祖父母承擔兒童監護權的人可能要處理遺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父母的權利并不終止父母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提交訴狀,要求撤銷祖父母的監護權,恢復他們的權利。法院將對案件進行審查,以確定父母是否健康,是否有能力接管兒童保育工作,祖父母的意見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如果他們支持申請,認為父母能夠恢復照護,這是法院的重擔。
如果與父母呆在一起不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祖父母可以獲得監護權一個對孩子有監護權的人可以代表孩子做出日常決定、監督醫療護理和做出其他選擇。當父母因任何原因無法聯系時,指定監護人對需要幫助和指導的孩子是非常有幫助的。當父母長途旅行,把孩子交給祖父母照顧時,可以看到祖父母監護的一個例子;在法律上,許多活動都需要父母或監護人,授予祖父母臨時監護權將滿足這一需要。如果監護人擔心他們沒有提供適當的照顧水平,他們的特權可能會被中止在大多數地區,法院也拒絕給予有虐待兒童或嚴重重罪史的人祖父母監護權,理由是這些人不能成為合適的監護人
在某些形式的祖父母監護下,父母的權利并不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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