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最常見的信托關系是通過授權書建立的信托關系可以存在于各種不同的情況下。一些最常見的信托關系是通過委托書建立的,委托書只是一份法律文件,其中一個人(稱為委托人)授權另一個人,被稱為"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做出某些決定。在提供法律咨詢時,律師通常作為客戶的受托人。銀行家、會計師和財務顧問在代表客戶投資或提供財務建議時通常也以受托人的身份行事
哥哥可以作為受托人法院指定的信托關系也經常在受信人和受益人之間建立。例如,法院可以指定祖父母、叔叔或年長的兄弟姐妹為父母去世或無法照顧她的女孩的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監護人充當受托人,并被指控采取行動為了女孩的最大利益。也可以為精神不健全的人或老年人指定監護人。監護人,遺囑執行人,而個人財產代理人則是法院指定的另一類受托人。法院判定某人無法處理其財務事務時,通常會形成保管人-信托關系。在法院的監督下,財產保管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的利益管理財產。遺囑執行人和遺產代理人通常被指定管理死者的遺產。法院經常任命律師或信托公司來履行這種信托關系,他們負責清點資產、支付賬單和分配不動產。信托是以信托關系為中心的法律實體。當一個人創建信托時,他或她通常會指定一位受托人來管理信托中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受托人作為受托人,通常負責為信托受益人或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在醫療保健領域,信托關系也經常形成。例如,醫療保健代理人可能會被指定代表喪失行為能力的人作出醫療決定。這種類型的信托關系通常是通過一份稱為預先醫療指示或持久授權書的文件建立的對于醫療保健。
在許多情況下,在授予監護權之前,必須對老年家庭成員進行評估,并將其視為不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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