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征用土地用于公共用途,它必須按照美國憲法的規定提供公正的補償有些人認為,公共使用包括對財產的實際使用,比如道路、學校和醫院。在這些情況下,沒收土地的結果是所有公眾都能獲得發展,并提供一個明確、切實的利益,如獲得醫療保健或教育的機會。這是一個比較保守的法律解釋,要求土地歸公共所有和管理
被政府沒收供公眾使用的財產的所有人有權在法庭上對該法提出質疑。其他學者認為公共用途還包括為公共利益而開發土地,即使土地不一定專用于公共用途這一論點曾在一些征用土地的案件中使用,這些案件中的私人開發商在政府沒收后成功地獲得了土地。這些開發商可以在土地上建造住房或其他類型的建筑物。這種做法的支持者認為,雖然所有的公眾都可能不使用土地,但它為社區作為一個整體。當政府征用土地供公眾使用時,業主有權在法庭上提出異議。他們可以辯稱這種譴責不符合法律的標準,或者,考慮到政府明確的目的和目標,在另一個地方的土地可能更合適。通常會咨詢專門研究憲法的律師,因為他們熟悉有關公共使用和征用權法的最新法律思想如果扣押行動繼續進行,必須按照美國憲法的規定,向人民提供賠償。政府可以提供它認為公平的市場價值,人們有機會對所提供的價格提出異議。這一過程可能會引起爭議,因為任何價格都不能用情感來衡量與土地的聯系,如在征用土地的過程中家庭農場或房屋被征用時所見。一般來說,政府必須提供足夠的資金讓人們購買一個可比的替代品,它依賴于像房地產估價師這樣的人對價值進行適當的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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