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們可能同意一項通行權地役權,以相互轉讓和轉讓其土地地役權的產生有很多種方式。當有人認為他有權穿越該財產,而供役地役權的所有人有助于這一信念時,禁反言的地役權就產生了。當有明顯的、持續的使用某條路的時候,法律就創造了禁止反言的地役權必要的。優先使用的地役權是在主導地產所有人能夠證明其意圖是在轉讓其土地時包括地役權的情況下產生的
地役權允許他人出于特定目的(如安裝電線桿)而使用一部分土地,而無需擁有者';盡管地役權持有人有權享有某些財產權,但通行權的所有人并不擁有供役地產業的任何部分。該權益延伸至有限的旅行使用,但由于地役權的存在,地役權被稱為支配地役權人的負擔,例如,供役地役權人不能妨礙土地或使地役權人難以通過指定的路徑通過該財產一些地役權說明包括通行權所有人必須在該物業上行駛的特定路徑。其他一些則完全沒有描述,許多法域中管轄財產權的法律都要求浮動地役權的所有人在選擇穿過或越過供役地役權的路徑時必須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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