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通常會審查證據,如果證據足夠充分,足以表明犯罪已經發生,法官會發出逮捕令,《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人民在自己的人身、房屋、文件和財物中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應受到侵犯,除非有可能的原因,并有宣誓或宣誓的支持,并特別說明要搜查的地點,否則不得簽發搜查令,扣押令允許執法人員帶走他們找到的物品這意味著它保護個人不被搜查其財產或沒收其物品,而法院官員已證明有充分理由,法官應檢察官或警方官員的要求簽發搜查令。法官將首先審查證據,包括據信在搜查中會發現非法活動證據的原因然后法官拒絕或批準搜查令。如果搜查令被批準,通常會指定可以搜查的區域,并將指定搜查的目的地。
在美國,第四修正案權利法案,防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扣押令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搜查令,允許執法人員實際拿走他們找到的物品。有必要這樣的搜查令是因為,如果警察發現了毒品或槍支等非法物品,警察就不被允許只帶走該物品。扣押令證明了執法人員對該物品進行拘留是適當的,但它是有限的。例如,警察可以帶走毒品或槍支,或者如果有理由相信某人的車是犯罪證據,比如座位上的血跡。當搜查和扣押令被簽發時,他們不能在一個人的家里拿走任何物品。除了用來犯罪的物品或提供犯罪證據的物品外,警方也可以帶走他們認為是用犯罪所得購買的物品,例如,如果一名男子被指控搶劫銀行,而他的公寓里裝滿了搶劫后第二天購買的全新電子產品,警方或許可以根據扣押令沒收這些不義之財
收集任何包含安全錄像的磁帶可能需要扣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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