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名律師為他或她自己辯護而被另一名律師取代時,可能會發生律師替換當一個人提起訴訟時,他通常會聘請一名律師代表他。根據律師/客戶關系的條款,該律師有權在法庭上代表原告發言,這意味著他有代表客戶利益的受托責任,他有權提出動議,代表原告的訴狀和其他法庭文件。
對其律師的表現不滿的個人可以請求更換律師當被告被起訴時也是如此。通常他也會聘請一名律師作為其在法庭上的代理人。該律師在法庭文件中被點名,他在法庭上代表被告采取的任何行動都是被認為是被告的工作
一名律師可以由法院指定為公設辯護人。最后,在刑事法庭案件中,被告人也有自己的律師。律師可以由被告人私下聘請,也可以由被告人聘請由法院指定為公設辯護人。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法院和法庭文件中都將律師稱為記錄在案的律師。如果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原告人或被告人在審判開始時,他需要請求更換律師。在民事案件中,這通常是相對簡單的。原告或被告聘請新的律師,他提出更換律師的動議,老律師被免除,新律師現在有權代表委托人在刑事法庭案件中,這可能更棘手,尤其是當記錄在案的律師是公設辯護人的情況下。被告人可能不能簡單地要求更換律師或新的公設辯護人。根據管轄權的不同,他可能必須讓法庭知道法院可能會評估這些理由,以確定任命一名新的公設辯護人是否是適當的做法,律師也可以要求法庭更換律師也就是說,代表委托人的公設辯護人可以請求法院免除其職責,并指定新的公設辯護人,這種情況通常只在案件發生嚴重利益沖突或分歧時發生,并不常見
當一個人提起訴訟時,他通常會聘請律師代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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