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加刑期通常指的是一段特定的監禁時間,但也可能是指法院評估的罰金和罰金總額累加刑期是指多起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這些犯罪行為不一定必須同時發生或發生在同一事件中,但通常都是這樣。例如,如果一個人闖入一個住宅并試圖傷害一個住戶,那么這個人可能會同時被控入室行竊和襲擊。即使這些犯罪發生在同一事件中,它們是單獨的違法行為,各有不同的刑罰。
當刑事案件涉及多個罪行時,法官可以判處累加刑期為了使某件事成為累加刑期,單獨的服刑必須是連續的。這意味著被定罪的人必須先服完一個刑期,然后才能獲得服刑另一個刑期的學分,如果被告因入室行竊被判入獄五年,而因行兇罪被判入獄兩年,那么他必須在開始另一項監禁之前,服刑一年,總共七年。如果法官如此裁決,則可以同時服刑;兩項刑期可同時服刑,最長可達五年連續服刑的累加刑期通常意味著被告將被監禁更長時間。即使所提供的例子中的被定罪人因毆打罪獲得假釋,另一種判決仍然會被執行,因此,連續宣判通常是法官對特別令人發指的罪行,或對他或她認為對社會構成威脅的個人所使用的工具。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被定罪的人在事件中沒有犯下其他罪行,但因其他罪行而處于緩刑期,法院也可以判處累加刑期。通常情況下,再次定罪將違反假釋或緩刑的條款,并將其送回監獄或監獄,法官可決定該人在對最近的罪行開始服刑之前,先服完原判,因此,即使被告人在最近一段時間內只犯了一次罪,但量刑仍然是累加的
連續服刑的累加刑期通常意味著被告將被監禁更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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