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那些未能出庭或未響應法庭要求提供文件的人作出缺席判決當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訴時,民事訴訟正式開始。民事訴訟程序規則要求原告將申訴的副本交給治安官,治安官正式送達文件,并附上傳票,傳票表明被告有一段時間來答復申訴,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這是從送達之日起21天。如果被告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訴,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缺席判決
當被告未能出庭時,可作出缺席判決為了獲得違約,原告必須向法院提交一份治安官的送達回執副本,作為被告得到適當送達的證據,但卻忽視了及時回應。原告必須在法官面前安排聽證會,以尋求對其請求的批準。如果被告不出席聽證會,法官將批準缺席判決,顯然,被告已收到適當的申訴,但未能作出回應。一旦缺席判決獲得批準,法院將判決記入其案卷并通知被告。大多數缺席判決發生在被告無正當理由抗辯的案件,如償還貸款、拖欠信用卡余額等,原告無需審理即可獲得判決,被判違約的原告成為判定債權人,并可藉法律授權的追討程序,尋求扣押判定債務人的資產。被告如被判失責,可藉向法庭提出撤銷缺席判決的請求,尋求將其移走為了勝訴,被告必須向法院證明他不知道針對他的訴訟,并且他對訴訟有合法的辯護。由于缺席判決的判決實際上阻止了一方當事人對針對他的民事訴訟進行辯護,許多法院會出于正當理由取消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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