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證人向個人宣誓作證對事件的了解。事實證人的證詞不同于專家證人的證詞。專家證人被允許并經常被鼓勵與法庭分享他們關于在法庭審判中呈現的事實,如刑事案件中的事實。例如,在醫療事故訴訟中,醫生可以作為專家證人被傳喚。他或她可以回答一些醫學問題,這些問題的答案可能有助于確定被告的行為是否有罪。與事實證人不同,專家證人甚至有義務發表他或她的專業意見,特別是與案件有關的預后或診斷。
法庭上可要求事實證人指認罪犯專家證人不一定不能作為事實證人作證,如果他或她對法庭案件中發生的事情也有個人的了解。有時,如果事實證人違背自己的意愿出庭作證,他或她也可能被法律宣布為敵對證人。這可以允許辯護律師在盤問期間向證人提出引導性問題的辯護律師和檢察官。即使事實證人對某個對案件有重要意義的特定主題具有專家水平的知識,他或她通常不被允許以這樣的身份作證,除非獲得了專業資格證書。美國的律師在一些國家,如美國,事實證人有權就其出席審判的時間獲得金錢補償。可提供經濟援助以支付旅費和損失的工資。事實證人應始終是可信的人,因為他們的證詞可以極大地影響陪審團。陪審團被誤導的裁決可能導致無辜者被定罪或釋放有罪者重返社會。這是為什么律師在為對方作證時傾向于攻擊事實證人的可信度的原因之一
不一定不允許專家證人作為事實證人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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