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藐視法庭罪的人可能面臨逮捕。在普通法中,法官被視為法律的代表,對他的不尊重就是對法律的不尊重。正是這一解釋授權任何人對法庭或立法機構進行嘲弄的人以藐視法庭罪起訴。在美國,任何拒絕服從法庭命令、在法庭內大聲喊叫或搗亂的人都可以被指控藐視法庭罪,在法庭外舉行足以破壞法庭內部事務的抗議活動,或拒絕回答法官向他提出的問題。法官有很大的自由來決定藐視法庭罪是否合理,但高等法院裁定,只有在有藐視法庭罪的情況下,才應提出此類指控正義受挫的明顯危險
不出席聽證會是間接藐視刑事罪的一種形式。刑事藐視可以是直接的或間接的。直接藐視是在法官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例如當律師或證人對法官大喊大叫或拒絕提供傳票所要求的證據。間接藐視發生在法官在場之外,包括不正當地接近陪審員討論案件、威脅或試圖賄賂陪審員或檢察官,或干擾處理服務器。美國法院裁定必須存在三個要素來證明藐視法庭罪的正當性。法院必須發出明確、合理和具體的命令;被告或被控藐視法庭罪的人必須違反了該命令;違反行為必須是故意的或故意的
詆毀法庭尊嚴被視為藐視法庭罪。被控藐視法庭罪的人與任何其他被控人一樣有權接受審判在美國,對藐視法庭庭審的批評之一是,同一個法官提出指控,往往主持庭審并宣判另一個令人擔憂的問題是,在聽證會開始之前,可以立即判處監禁等刑罰,而且在某些情況下,只要被告拒絕遵守命令,判決就可以無限期執行。例如,記者拒絕向法庭透露其消息來源。藐視法庭罪指控然而,在美國,記者是罕見的,這是為了尊重憲法對新聞界的保護。1981年頒布的《藐視法庭法》明確了藐視法庭罪在英國的定義和適用那些"當面"的行為以及那些具有建設性或間接性的行為,也被稱為"嚴格責任藐視"。當面行為包括在法庭上的破壞性行為、不服從法庭命令,或違反法庭程序。嚴格責任藐視罪更常用于針對新聞界發表有關公開案件的可能有偏見的文章。該行為還包括未經授權記錄法庭訴訟,以及根據刑事藐視罪的定義拍攝或描繪法官或證人澳大利亞有關刑事藐視法庭罪的法律與英國的法律相似,同時也嚴格控制新聞界對任何公開案件的報道。在這兩個國家,案件從簽發逮捕令或逮捕到法律程序的結束。記者可以發表對訴訟程序的描述,但在判決之前,不得披露被告的任何背景材料,包括任何先前的刑事定罪法官的判決引起公憤的,記者可以報道事實,提出反駁意見,但不能批評法官或暗示他不合格而冒著藐視刑事罪的風險。
企圖賄賂陪審員將導致藐視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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