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保障分權美國的三權分立是由憲法保障的,美國革命后,美國的開國元勛們擺脫了英國的統治,因此,起草憲法的大陸會議旨在限制中央政府的權力確保一個權力在不同政府部門之間以及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分配的制度,因此,他們希望確保權力的分離,以防止濫用權力開國元勛們希望確保沒有任何一個實體擁有過多的權力,因此美國憲法通過設立三個實體將三權分立制度化獨立的政府部門立法機關有權制定和提出法律,但須經總統否決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總統有權提出立法建議,但國會必須批準,法院也可以審查其是否合憲。最高法院有權制定判例法和解釋判例法,但是,立法機關隨后可以通過一項法律,改變法院的規則或解釋。因此,每一個部門都要接受其他部門的監督和審查,以確保權力不被濫用確保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的權力共享。憲法的這一節規定,所有未明確列為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都是為州和人民保留的。因此,如果憲法沒有告訴聯邦政府它擁有州政府有權管理某一領域,擁有制定和通過與該領域相關的法律的專屬管轄權,例如,財產法和離婚法主要是在州一級制定的,因為國家在制定和執行這些法律方面擁有最大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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